(1997年11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修正)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ღ◈,结合我省实际ღ◈,制定本办法ღ◈。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申博ღ◈,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ღ◈、乡(镇)村企业ღ◈、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ღ◈,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ღ◈。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ღ◈。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ღ◈,应当坚持合理布局ღ◈、节约用地的原则周年庆ღ◈。ღ◈,全面规划ღ◈,因地制宜ღ◈,综合开发ღ◈,配套建设ღ◈,优化环境ღ◈,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ღ◈,实现经济效益ღ◈、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ღ◈。
市ღ◈、县(含县级市ღ◈、区ღ◈,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ღ◈。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ღ◈、财政ღ◈、工商ღ◈、地税ღ◈、交通ღ◈、邮电ღ◈、土地ღ◈、卫生ღ◈、环保ღ◈、农业ღ◈、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ღ◈,按照各自职责ღ◈,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ღ◈。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ღ◈,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ღ◈,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ღ◈、控告ღ◈。
第九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分为中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ღ◈,规划期限分别为ღ◈:中远期10年至20年活动策划ღ◈,ღ◈,近期3年至5年ღ◈。
第十条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ღ◈、集镇建设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ღ◈,经所在地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ღ◈,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ღ◈。
村庄的建设规划ღ◈,由乡级人民政府在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ღ◈,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ღ◈,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ღ◈。
第十二条平原地区村庄规划住户规模应当不少于50户ღ◈。50户以下的村庄和零散户ღ◈,应当逐步集中ღ◈。对确定实行逐步搬迁的ღ◈,必须控制现有规模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占用土地ღ◈。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建设住宅申请ღ◈,讨论通过的向日葵app下载汅api免费丝瓜ios在线观看ღ◈,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ღ◈;
(三)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及本地的有关规定ღ◈,审核建房条件ღ◈,确定建房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ღ◈,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ღ◈;
(四)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乡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选址方案进行审查ღ◈,经审查同意后ღ◈,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ღ◈;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含原有宅基地ღ◈、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ღ◈,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ღ◈: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建设住宅申请ღ◈,讨论通过的ღ◈,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批ღ◈;
第十五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ღ◈,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向日葵app下载汅api免费丝瓜ios在线观看ღ◈,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ღ◈。
第十六条回原籍村庄和集镇落户的职工ღ◈、退伍军人和离休ღ◈、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ღ◈、港澳台同胞ღ◈,需要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ღ◈,依照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ღ◈。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兴建企业ღ◈,进行公用设施ღ◈、公益事业建设ღ◈,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ღ◈:
(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ღ◈,依照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ღ◈、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ღ◈,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范围ღ◈,核发《意见书》ღ◈;
第十八条取得《意见书》的单位和个人ღ◈,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sunbet官网ღ◈,ღ◈。逾期未办理的ღ◈,《意见书》自行失效ღ◈。
第十九条因实施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ღ◈,需要拆除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原有的建筑物ღ◈、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ღ◈。经批准的建设用地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ღ◈,确需改变的ღ◈,必须经过原批准部门核准ღ◈。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规定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限额内ღ◈,区别山区ღ◈、平原ღ◈、城郊ღ◈、集镇等不同情况ღ◈,规定本地区村庄和集镇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标准ღ◈。
第二十一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跨度ღ◈、跨径在9米以上ღ◈,或者高度在4.5米以上的乡(镇)村企业ღ◈、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ღ◈,以及2层以上的住宅ღ◈,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申博ღ◈,或者选用通用设计ღ◈、标准设计ღ◈。
第二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承建住宅ღ◈、公共建筑和生产建筑ღ◈、基础设施ღ◈、公用设施工程的施工企业ღ◈,必须持有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ღ◈。
第二十三条乡(镇)村企业ღ◈、乡(镇)村公共设施ღ◈、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ღ◈,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ღ◈。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应当报送下列文件ღ◈: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前开工ღ◈,由农村居民持《意见书》和土地使用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手续ღ◈。
第二十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ღ◈,按照国家ღ◈、省ღ◈、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进行审查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ღ◈,颁发《村镇建设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ღ◈。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ღ◈,必须在取得《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开工建设ღ◈。逾期未开工建设的ღ◈,《许可证》自行失效ღ◈。
第二十五条施工企业和个体建筑工匠必须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范ღ◈、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ღ◈,使用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建筑材料ღ◈、设备和建筑物构(配)件ღ◈,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ღ◈。
集镇施工现场的各种材料ღ◈、设备和器具应当摆放整齐ღ◈,做到场地整洁ღ◈、道路通畅ღ◈;在主要街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向日葵app下载汅api免费丝瓜ios在线观看ღ◈,应当采取围护和遮挡措施向日葵app下载汅api免费丝瓜ios在线观看ღ◈。
第二十六条2层以上住宅建筑ღ◈、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竣工ღ◈,应当有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ღ◈,不准投入使用申博ღ◈。
第二十七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或者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人ღ◈,必须在房屋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ღ◈,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权证》)ღ◈。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产权不受法律保护ღ◈,不得进行交易向日葵app下载汅api免费丝瓜ios在线观看ღ◈。
第二十八条房屋产权的变更ღ◈,当事人应当在变更后3个月内持原《房权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房权证》向日葵app下载汅api免费丝瓜ios在线观看ღ◈。
新建ღ◈、扩建ღ◈、改建的房屋ღ◈,其所有人应当在竣工后3个月内持《意见书》ღ◈、《许可证》及竣工验收证明到所在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申博ღ◈。
第二十九条村庄和集镇主要街道ღ◈,应当保持完好ღ◈、整洁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经商ღ◈,不得在道路红线内堆放柴草ღ◈、粪便ღ◈、垃圾ღ◈,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建筑物上悬挂ღ◈、涂写ღ◈、张贴广告和宣传品ღ◈。
第三十条从村庄和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ღ◈,实行专项管理ღ◈,用于村庄和集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ღ◈,不得挪作他用ღ◈。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ღ◈。
第三十一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ღ◈,应当向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ღ◈。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ღ◈。
第三十二条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ღ◈,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ღ◈,严重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ღ◈,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ღ◈,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ღ◈、构筑物和其他设施ღ◈;影响村庄和集镇规划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ღ◈,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ღ◈,并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罚款ღ◈。
第三十三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向日葵app下载汅api免费丝瓜ios在线观看ღ◈,限期改正ღ◈,并可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ღ◈: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ღ◈,承担建筑跨度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申博ღ◈,承担设计任务的ღ◈;
第三十四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ღ◈,擅自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ღ◈、广场ღ◈、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ღ◈、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ღ◈,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ღ◈,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ღ◈。
第三十五条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ღ◈,损坏村庄和集镇房屋ღ◈、公共设施ღ◈,乱堆垃圾ღ◈、粪便家庭日ღ◈。ღ◈、柴草ღ◈,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ღ◈,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ღ◈,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ღ◈;造成损失的ღ◈,应当赔偿损失ღ◈。
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ღ◈。
第三十七条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ღ◈、玩忽职守ღ◈、徇私舞弊的ღ◈,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