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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ღ✿◈★✿,保障农村村民基本居住权益ღ✿◈★✿,切实加强农房风貌管控ღ✿◈★✿,根据工作实际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ღ✿◈★✿、市自然资源局ღ✿◈★✿、市农业农村局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研究制定了《江门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ღ✿◈★✿。现印发给你们ღ✿◈★✿,请遵照执行sunbet官网ღ✿◈★✿。
(联系电话ღ✿◈★✿: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ღ✿◈★✿,ღ✿◈★✿;江门市自然资源局ღ✿◈★✿,ღ✿◈★✿;江门市农业农村局ღ✿◈★✿,ღ✿◈★✿;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管理sunbet官网ღ✿◈★✿,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ღ✿◈★✿,建设宜居乡村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ღ✿◈★✿、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办法sunbet官网ღ✿◈★✿。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ღ✿◈★✿,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ღ✿◈★✿,包括住房ღ✿◈★✿、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ღ✿◈★✿。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宅ღ✿◈★✿,是指农村村民在农村宅基地上按照宅基地及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建设的居住房屋ღ✿◈★✿。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要求】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坚持规划先行ღ✿◈★✿、一户一宅ღ✿◈★✿、节约土地ღ✿◈★✿、风貌协调的原则ღ✿◈★✿,实行市级指导ღ✿◈★✿、县级主抓ღ✿◈★✿、镇级主责ღ✿◈★✿、村级主治ღ✿◈★✿、村民主体的管理体制ღ✿◈★✿。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ღ✿◈★✿,落实“三到场”(申请审查到场ღ✿◈★✿、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ღ✿◈★✿、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ღ✿◈★✿、“五公开”(村庄规划ღ✿◈★✿、申请条件ღ✿◈★✿、审批程序ღ✿◈★✿、审批结果ღ✿◈★✿、投诉举报方式公开)要求ღ✿◈★✿。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法制和信息化建设ღ✿◈★✿,强化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ღ✿◈★✿,实施农房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ღ✿◈★✿。
各县(市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ღ✿◈★✿,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可以做差差的游戏破解版ღ✿◈★✿,明确管理机构ღ✿◈★✿,落实管理人员ღ✿◈★✿,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ღ✿◈★✿。
乡镇人民政府应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ღ✿◈★✿,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ღ✿◈★✿,完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发布会ღ✿◈★✿,ღ✿◈★✿、规划联络员ღ✿◈★✿、村庄建设协管员制度ღ✿◈★✿,落实人员和经费ღ✿◈★✿,明确内部分工和执法职责ღ✿◈★✿,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及违法查处相关工作ღ✿◈★✿。
第六条【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设计ღ✿◈★✿、施工ღ✿◈★✿、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质量验收ღ✿◈★✿,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ღ✿◈★✿,引导乡村建筑风貌提升ღ✿◈★✿。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ღ✿◈★✿、使用ღ✿◈★✿、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ღ✿◈★✿,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ღ✿◈★✿、闲置农房利用等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ღ✿◈★✿,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指导乡镇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ღ✿◈★✿,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可以做差差的游戏破解版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农村住宅的查处工作ღ✿◈★✿。
第七条【对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县(市ღ✿◈★✿、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ღ✿◈★✿。
第八条【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申博太阳城平台APPღ✿◈★✿,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织开展农村住宅建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ღ✿◈★✿。
第九条【规划先行】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ღ✿◈★✿、后许可ღ✿◈★✿、再建设的要求ღ✿◈★✿,依法办理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手续ღ✿◈★✿。
第十条【规划编制】各县(市ღ✿◈★✿、区)人民政府ღ✿◈★✿、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宅基地规模和布局ღ✿◈★✿,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ღ✿◈★✿,满足农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ღ✿◈★✿。
第十一条【用地保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ღ✿◈★✿,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需求申博太阳城手机APPღ✿◈★✿!ღ✿◈★✿。
第十二条【建房选址要求】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选址ღ✿◈★✿,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住宅建设ღ✿◈★✿: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ღ✿◈★✿、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坡地ღ✿◈★✿、堤防和护堤地ღ✿◈★✿、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等危险区域ღ✿◈★✿;
(五)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ღ✿◈★✿,历史文化名镇ღ✿◈★✿、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ღ✿◈★✿;
人均土地少ღ✿◈★✿、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村庄ღ✿◈★✿,各县(市ღ✿◈★✿、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ღ✿◈★✿,采取集体建房ღ✿◈★✿、合建住房等措施ღ✿◈★✿,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ღ✿◈★✿。
第十五条【“户”的认定】各县(市sunbet官网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ღ✿◈★✿,综合考虑年龄ღ✿◈★✿、婚姻状况ღ✿◈★✿、风俗习惯等因素ღ✿◈★✿,确定户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ღ✿◈★✿。
第十六条【申请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sunbet官网ღ✿◈★✿,可以以户为单位(以下称农户)申请使用宅基地ღ✿◈★✿: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ღ✿◈★✿、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ღ✿◈★✿、实施乡镇ღ✿◈★✿、县ღ✿◈★✿、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或者调整村庄布局等ღ✿◈★✿,需要异址新建的ღ✿◈★✿;
第十七条【提出申请】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建设住宅的ღ✿◈★✿,应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ღ✿◈★✿,则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ღ✿◈★✿。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理的ღ✿◈★✿,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ღ✿◈★✿: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ღ✿◈★✿、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资料可参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2019〕6号)附件制定ღ✿◈★✿,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按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优化ღ✿◈★✿。
第十八条【核查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等事项是否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和农村建房管理制度进行核查ღ✿◈★✿,出具核查意见(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ღ✿◈★✿,则由村民小组进行核查)ღ✿◈★✿。宅基地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可以做差差的游戏破解版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申请理由ღ✿◈★✿、拟用地位置和面积ღ✿◈★✿、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ღ✿◈★✿,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ღ✿◈★✿,并将申请材料ღ✿◈★✿、核查意见ღ✿◈★✿、公示情况交村民委员会审核ღ✿◈★✿。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ღ✿◈★✿,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申请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审查ღ✿◈★✿。
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ღ✿◈★✿、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ღ✿◈★✿、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ღ✿◈★✿。审查通过的ღ✿◈★✿,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ღ✿◈★✿。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导申请人补正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出具核查意见或者报送申请材料的ღ✿◈★✿,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ღ✿◈★✿。
第十九条【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ღ✿◈★✿、多机构内部联动运行的宅基地用地和农村住宅建设联审联办制度ღ✿◈★✿。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ღ✿◈★✿,组织现场勘察并及时审核ღ✿◈★✿: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ღ✿◈★✿、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ღ✿◈★✿、宅基地和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审核公示ღ✿◈★✿。
(三)住宅设计是否符合当地风貌管控要求ღ✿◈★✿,农村住宅是否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事项ღ✿◈★✿。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ღ✿◈★✿,按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ღ✿◈★✿,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ღ✿◈★✿。
第二十条【分类核发建设规划许可】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建设农村住宅的ღ✿◈★✿,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格式ღ✿◈★✿,附图应包括住宅设计方案图sunbet官网ღ✿◈★✿。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住宅的ღ✿◈★✿,由市ღ✿◈★✿、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详细规划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ღ✿◈★✿,对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依法审批前ღ✿◈★✿,可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和市ღ✿◈★✿、县ღ✿◈★✿、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制规则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ღ✿◈★✿。
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宅基地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或农村宅基地批准用地文件的宅基地ღ✿◈★✿,超过两年再申请报建的ღ✿◈★✿,申请报建前应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重新审查是否符合使用宅基地的资格ღ✿◈★✿,经审核通过后才能申请建设规划许可ღ✿◈★✿。
第二十一条【土地转用及专项许可】建设农村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ღ✿◈★✿,应当在核发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和出具用地批准文件前ღ✿◈★✿,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ღ✿◈★✿。涉及使用林地的ღ✿◈★✿,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伐许可手续ღ✿◈★✿;涉及水利ღ✿◈★✿、电力ღ✿◈★✿、交通等部门管理事项的ღ✿◈★✿,应当及时征求管理部门意见ღ✿◈★✿。
本办法施行前ღ✿◈★✿,农村村民一户合法拥有不相连的住宅ღ✿◈★✿,占用宅基地面积合计未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ღ✿◈★✿,不视为一户多宅ღ✿◈★✿。
农户申请原址拆旧重建或者改扩建住宅的ღ✿◈★✿,应当按照本办法新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设住宅的程序ღ✿◈★✿,分类办理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文件ღ✿◈★✿。对于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ღ✿◈★✿,已依法取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的村民ღ✿◈★✿,且户口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ღ✿◈★✿,但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ღ✿◈★✿,原登记地块需要新建ღ✿◈★✿、拆旧重建的ღ✿◈★✿,参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执行ღ✿◈★✿。
第二十四条【公开办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宅基地和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申请条件ღ✿◈★✿、审批程序ღ✿◈★✿、审批结果ღ✿◈★✿、投诉举报方式以及村庄规划等公开ღ✿◈★✿,接受群众监督ღ✿◈★✿。
第二十五条【建房控制标准和住宅类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ღ✿◈★✿,明确对农村住宅的层数ღ✿◈★✿、高度ღ✿◈★✿、建筑面积标准和验收面积误差标准等控制要求ღ✿◈★✿,制定低层农村住宅标准ღ✿◈★✿、建筑风貌要求等管控规定ღ✿◈★✿。
农户可以单户或者合建住房ღ✿◈★✿。多户联合建住宅的ღ✿◈★✿,相应标准可以适当放宽ღ✿◈★✿,但是占用宅基地的面积和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单户建房规定面积的总和ღ✿◈★✿。
第二十六条【建房技术服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适合本地的农村住宅设计通用图集ღ✿◈★✿,并给予技术指导可以做差差的游戏破解版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志愿者开展技术下乡服务ღ✿◈★✿,鼓励有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为村民提供农村住宅设计与现场施工技术服务申博·太阳城ღ✿◈★✿。ღ✿◈★✿。
第二十七条【住宅设计】低层农村住宅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ღ✿◈★✿,也可以委托具备建筑ღ✿◈★✿、结构专业注册职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ღ✿◈★✿。其他农村住宅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ღ✿◈★✿。
鼓励参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农村住宅sunbet官网ღ✿◈★✿,鼓励使用绿色节能建筑材料ღ✿◈★✿、技术和采用装配式建筑ღ✿◈★✿。房屋的绿色化改造应遵照当地农房建设风貌管控要求ღ✿◈★✿。鼓励建设功能现代ღ✿◈★✿、结构安全ღ✿◈★✿、成本经济ღ✿◈★✿、绿色环保ღ✿◈★✿、风貌协调的现代宜居农村住宅ღ✿◈★✿,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ღ✿◈★✿。
第二十八条【施工备案或者施工许可】农村村民建设非低层住宅ღ✿◈★✿,投资额和建筑面积达到须办理施工许可限额规定的ღ✿◈★✿,应当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ღ✿◈★✿。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ღ✿◈★✿。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在验线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ღ✿◈★✿。乡镇人民政府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住宅建设应当在验线开工前做好登记管理工作ღ✿◈★✿。
农村村民建房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领公示牌ღ✿◈★✿,并放置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至项目竣工验收ღ✿◈★✿。公示牌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格制作可以做差差的游戏破解版ღ✿◈★✿。
第二十九条【建房验线】经批准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房验线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线ღ✿◈★✿。未经验线ღ✿◈★✿,不得开工ღ✿◈★✿。
第三十条【开工期限】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为2年ღ✿◈★✿,农村村民应当在有效期内申请建房验线和开工建设ღ✿◈★✿。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ღ✿◈★✿,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核发机构申请延期开工ღ✿◈★✿,可申请延期一次ღ✿◈★✿,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ღ✿◈★✿。
有效期届满后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自行失效ღ✿◈★✿,但不影响农户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宅基地ღ✿◈★✿。
第三十一条【施工主体】低层农村住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ღ✿◈★✿,也可以委托经过培训合格ღ✿◈★✿、具备相应技能的乡村建筑工匠施工ღ✿◈★✿。其他农村住宅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可以做差差的游戏破解版ღ✿◈★✿。
乡村建设工匠是指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ღ✿◈★✿,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ღ✿◈★✿。乡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贴ღ✿◈★✿。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乡村建设工匠名录ღ✿◈★✿。各镇负责对辖区从事农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日常监督管理ღ✿◈★✿,组织宣传发动乡村建设工匠参加培训ღ✿◈★✿。乡村建设工匠不得承揽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ღ✿◈★✿。
第三十二条【住宅质量和安全】农村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ღ✿◈★✿,承担建设主体责任ღ✿◈★✿。农村住宅设计ღ✿◈★✿、施工乔迁ღ✿◈★✿,ღ✿◈★✿、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ღ✿◈★✿。
承建方应当依法与农村村民签订施工合同ღ✿◈★✿。鼓励农村村民ღ✿◈★✿、承建方购买雇主责任险ღ✿◈★✿、意外伤害险等保险ღ✿◈★✿。
农村村民应当按照建房的相关规划许可ღ✿◈★✿、宅基地批准文件ღ✿◈★✿、住宅设计图件等要求进行施工ღ✿◈★✿。承建方应当按图施工ღ✿◈★✿,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ღ✿◈★✿,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ღ✿◈★✿,农村村民应当协助配合ღ✿◈★✿。农村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ღ✿◈★✿、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ღ✿◈★✿,承建方应当劝阻ღ✿◈★✿、拒绝施工或使用并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户建房的质量安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ღ✿◈★✿,制作检查记录ღ✿◈★✿,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ღ✿◈★✿。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建房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指导ღ✿◈★✿。
第三十三条【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农村住宅建设竣工后ღ✿◈★✿,农户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规划核实申请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ღ✿◈★✿,安排工作人员到场检查核实ღ✿◈★✿。核实合规的ღ✿◈★✿,出具核实凭证ღ✿◈★✿,并告知公安机关编制门牌和房屋地址名称ღ✿◈★✿。不合规的ღ✿◈★✿,应当书面通知农户ღ✿◈★✿,提出整改意见ღ✿◈★✿。建房农户收到核实凭证后ღ✿◈★✿,应当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ღ✿◈★✿,填写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ღ✿◈★✿,农户应将建房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户组织竣工验收予以指导ღ✿◈★✿,并做好农村住宅台账管理工作ღ✿◈★✿。
农村住宅经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的ღ✿◈★✿,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ღ✿◈★✿。农村住宅未经验收合格的ღ✿◈★✿,不得投入使用ღ✿◈★✿。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农村住宅验收合格的ღ✿◈★✿,农户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ღ✿◈★✿;合建住房的ღ✿◈★✿,参与合建者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ღ✿◈★✿。
第三十五条【市政公共服务】农村村民凭农村宅基地批准书ღ✿◈★✿、相关规划许可申请安装临时水电设施ღ✿◈★✿。农村住宅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ღ✿◈★✿,供水ღ✿◈★✿、供电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并提供临时性服务ღ✿◈★✿。
农村村民新建农村住宅的ღ✿◈★✿,农村村民凭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安装正式水电和燃气等公共服务设施ღ✿◈★✿,办理开户接入手续ღ✿◈★✿。农村住宅未经验收合格的ღ✿◈★✿,供水ღ✿◈★✿、供电ღ✿◈★✿、燃气等市政公共服务单位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合同并提供永久性服务ღ✿◈★✿。
第三十六条【使用安全】农村村民应当按照安全使用要求使用和维护住宅ღ✿◈★✿,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委托专业人员检查评估和加固整治ღ✿◈★✿。
改扩建农村住宅的ღ✿◈★✿,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ღ✿◈★✿。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ღ✿◈★✿。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村住宅的安全隐患排查ღ✿◈★✿,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和督促住宅所有权人ღ✿◈★✿、使用权人及时整改ღ✿◈★✿,消除安全隐患ღ✿◈★✿。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和执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ღ✿◈★✿,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ღ✿◈★✿,及时发现ღ✿◈★✿、查处农村住宅建设中非法用地ღ✿◈★✿、违反规划许可ღ✿◈★✿、违反施工许可等违法行为太阳城ღ✿◈★✿,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ღ✿◈★✿、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民依法实施用地建房活动ღ✿◈★✿,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ღ✿◈★✿。
各县(市ღ✿◈★✿、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ღ✿◈★✿、住房城乡建设ღ✿◈★✿、农业农村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监督和指导ღ✿◈★✿。
第三十八条【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ღ✿◈★✿、滥用职权ღ✿◈★✿、徇私舞弊的ღ✿◈★✿,依法给予处理ღ✿◈★✿;构成犯罪的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
第三十九条【非法用地ღ✿◈★✿、违法建设与违法施工的处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ღ✿◈★✿。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周年庆ღ✿◈★✿,ღ✿◈★✿。
对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村住宅项目ღ✿◈★✿,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ღ✿◈★✿,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予以处罚ღ✿◈★✿。
第四十条【违反质量安全规定的处罚】建设ღ✿◈★✿、勘察ღ✿◈★✿、设计ღ✿◈★✿、施工ღ✿◈★✿、监理等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ღ✿◈★✿,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ღ✿◈★✿。
第四十一条【实施与参照】各县(市ღ✿◈★✿、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域发展定位ღ✿◈★✿、土地资源禀赋ღ✿◈★✿、城乡融合程度等实际申博太阳城最新官网ღ✿◈★✿,ღ✿◈★✿,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ღ✿◈★✿。
市自然资源ღ✿◈★✿、市住房城乡建设ღ✿◈★✿、市农业农村ღ✿◈★✿、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各自法定职责对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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